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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醫師公會
社團法人桃園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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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預法專區

分區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桃園市醫師公會章程第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依左列分區採定時定點之方式選舉之。(一 )桃園區(二)中壢區(三)蘆竹區(四)大園區(五)龜山區(六)八德區(七)大溪區(八)復興區(九)平鎮區(十)龍潭區(十一)楊梅區(十二)新屋區(十三)觀音區(十四)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包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十五)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包括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十六)國軍桃園總醫院(十七)敏盛綜合醫院(十八)壢新醫院,共計分為十八個分區。

第三條:

本會依分區會員人數,分別選出會員代表,以會員數每二十人 選出代表一人,餘數達十一人以上者得加選一人。會員不滿二十人之鄉鎮者,選出一人。各分區醫院會員數達九十名以上者,可單獨設立一分區選出會員代表。各分區應選人數與登記參選人數同額,除該區另有異議外,得不辦理選舉。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理事長擔任主持人或由理事長指派本會理監事擔任主持人,發票、監票、唱票及記票人員由出席會員互推擔任。

第五條:

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本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六條:

會員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投票日三十日前加入本會在各該分區內之現有會員為限,會員受停業處分而未復權者,不得為選舉人或被選舉人。但歇業會員則以通訊地址所屬鄉鎮市為分區:分佈在本市以南縣市者歸屬中壢區分區、以北者歸屬桃園區分區。

第七條:

本會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七日將該分區選舉日期、地點及有關選舉須知分別通知各會員,並造具該分區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之會員名冊於選舉當日張貼在該分區投票處。

第八條:

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須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公文件親自出席(如未攜帶由監票人員裁決),並領取選舉票投票。

第九條:

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選舉結果得票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條:

選舉票部份或全部無效之認定,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區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

第十三條:

本會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及工作分配由本會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具有行使本會章程所定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一、二、六條修正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