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04.20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 71.04.18第11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
- 74.03.24第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76.03.15第1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77.05.08第1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78.10.08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0.04.14第1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1.10.18第15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2.04.18第1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3.04.10第1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5.01.28第1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6.05.25第1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91.05.19第17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93.05.30第1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95.11.05第1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3.09.14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6.09.03第2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7.05.06第2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8.05.26第2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法人。
第五條:本會組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任務
第七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二、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關於建議制訂衛生法令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六、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七、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八、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九、開於辦理會員福利團體保險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八條: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常年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
第十條: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本區域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務使獲得社會信賴與尊敬。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各種傳播媒體以他人名義、公開秘方或藉採訪報導等,有違醫療法規定之方式為宣傳。
第十二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經廢止醫師證書者。
三、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期限未滿者。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提議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義務及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之處分:
一、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二、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本會會員有違反前條第三款義務,滯納會費超過六個月,經限期催繳仍拒不繳納者,予以勸告處分;經勸告仍拒不繳納者,予以停權處分;經停權處分仍拒不繳納者,喪失會員資格,視為人民團體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出會。並呈報衛生主管機關,依醫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前條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訂定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規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識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之一:本會選舉理監事,會前得經理監事會,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票,並預留應選名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多者為當選。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監事會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ㄧ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應由常務監事互推ㄧ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事務;並於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理事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職權: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及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稽查本會之會計。
四、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第二十六條:常務監事職權:
一、監察會務。
二、得為監事會召集人之代理。
第二十六條之一: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
一、召集監事會開會。
二、擔任監事會主席。
三、綜理會務監察事宜,並推動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本章程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十四條一、二、三款之一受停權處分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四、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過者。
五、被罷免或撤免者。
六、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條:本會依照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定人數選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
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基於會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五章: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能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八條:理監事開會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或變更:
- (1)開業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 (2)服務會員伍仟元整。
- (3)服務變開業伍仟元整。
請於辦理入會或變更登記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伍佰伍拾元,全年分上下兩期於三月、九月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計年以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年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應由理事會於每年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編造預算,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並
送理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103年9月14日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五、六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規定事項,如有另訂章程施行細則必要者,由理事會訂定之。